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5號
- 聲請人
-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聲請人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遺失之股票,有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股票之票據種類、票號、股數、張數等明細資料)。
二、承上,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㈠報案內容應記載「余景登律師」為報案人。
㈡報案(當事人)簽名應有「余景登律師」之簽名或印文;如係委託他人報案,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余景登律師」委任代理人向警局報案。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