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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5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1 日

  • 原告
    林敏燕
  • 被告
    盧嵩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349號 債 權 人 林敏燕  住苗栗縣○○市○○路00號債 務 人 盧嵩曾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盧嵩曾於第三人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板橋區)及正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 市大樹區)之薪資,並查詢勞保、郵局及壽險資料,觀其薪 資較高者為正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且債務人復加入其職工福利委員會,此有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 卷可稽,準此,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大樹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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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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