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2659號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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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
- 6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住同上
- 代理人
- 蘇秋慧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 債務人
- 林芷溎即李慧君
-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住屏東縣○○鄉○○00號
居苗栗縣○○鎮○○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紐西蘭商新益美亞洲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業績獎金、領導獎金、分紅及佣入等債權,並查詢勞保及郵局資料(此部分尚產生確定之執行標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中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