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吳智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吳智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胤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萬丹鄉新社皮段825、825-7、825-9 (與825-7合併)、825-10地號之土地異動索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