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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8 日

聲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請提出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林○○(信託登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為本件之相對人(姓名及送達處所)。

三、請提出債務人地源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龍昌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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