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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3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縈婕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540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經查相對人謝縈婕業已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及全部合法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債務人。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帳務明細(可看出現欠金額、利息起算日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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