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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陳彥合

  • 當事人
    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6號 聲 請 人 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相 對 人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黃順榮簽立借貸契約書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民國113年4月18日起至114年4月17日止。並於113年5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2,2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 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4月1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3年5月1日因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順合資產管 理顧問有限公司,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貸契約書、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債務人黃順榮,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9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長治鄉 復興 1195 0 0 134.54 20000分之1667 信託委託人:黃順榮 002 屏東縣 長治鄉 復興 1200 0 0 424.17 2分之1 信託委託人:黃順榮 003 屏東縣 長治鄉 復興 1203 0 0 335.61 20000分之1667 信託委託人:黃順榮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96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267 新興路5巷14之2號 復興段1200地號 加強磚造、二層樓房 一層70.90、二層69.92,總面積140.82 屋頂突出物11.19 全部 信託委託人:黃順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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