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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021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聲明人
林育弘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林伯祥(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鎮○○里0鄰○○路00○0號)之子輩繼承人。被繼承人林伯祥雖於111年3月14日死亡,然繼承人縱於繼承開始後逾3個月期間,始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因該3個月期間僅為訓示規定,法院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之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參照),故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又前無其他繼承人為被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清單在院可參,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林伯祥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林伯祥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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