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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39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6 日

聲明人
孔富誠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劉淑君(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00鄰○○街000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被繼承人劉淑君於113年11月25日死亡,聲明人即繼承人雖於被繼承人死亡3個月後方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然該3個月期間應解為訓示期間,倘繼承人逾3個月期間方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研討結果要旨參照)。故本件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劉淑君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劉淑君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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