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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酌減生活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張以岳

  • 當事人
    黃勝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黃勝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減生活費用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用。經查,相對人為民國49年出生之女性,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公告113年屏東縣簡易生命表,其餘命超過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00,000元(計算式:20,000元×12月×10年+80 0,000元=3,200,000元),是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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