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改定受輔助宣告之輔助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張以岳
- 當事人黃美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黃美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受輔助宣告之輔助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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