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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潘快薛侑倫郭欣怡

上訴人
東均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上訴人
特別代理人 郭建清
被上訴人
萬利不銹鋼製品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秀氣
訴訟代理人
鄭春輝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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