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李宛臻
- 法定代理人何英明、黃俊智、伍維洪、賴進淵、周添財、蔡明修、林淑真、陳佳文、施俊吉、洪文興、吳統雄、呂豫文、陳雨利、李明新、今井貴志、陳瑞興
-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賴塘中、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賴宜眞、星展、陳正欽、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映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羅明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何衣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穎聰、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怡君
- 被告李青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青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賴塘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宜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陳映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羅明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何衣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青燕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以113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7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3年12月2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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