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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7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廖文忠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盧清燕
代理人
賴俊佑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柯易賢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陳冠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喬湘秦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勞倫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理人
何衣珊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許皓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法定代理人
限公司共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前列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盧清燕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1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3月14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文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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