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李宛臻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伍維洪、陳文賢、林鴻聯、張財育、曹為實、黃男州、林淑真、陳佳文、陳載霆、楊智能、戴英花、唐念華、莊仲沼、張龍根、王鈺喬
- 當事人邱駿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耀德、星展、陳正欽、屏東縣萬巒地區農會、陳俐蓉、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中玄、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勝豐、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呂亮毅、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葉佐炫、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鄭穎聰、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李咨儀、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駿紳 代 理 人 陳永群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耀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屏東縣萬巒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賢 代 理 人 陳俐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沈中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戴英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代 理 人 李咨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前列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邱駿紳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以11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0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10月20 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上開案件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可參,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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