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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李宛臻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伍維洪、陳文賢、林鴻聯、張財育、曹為實、黃男州、林淑真、陳佳文、陳載霆、楊智能、戴英花、唐念華、莊仲沼、張龍根、王鈺喬

  • 當事人
    邱駿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耀德星展陳正欽屏東縣萬巒地區農會陳俐蓉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中玄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勝豐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呂亮毅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葉佐炫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鄭穎聰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李咨儀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駿紳 代 理 人 陳永群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耀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屏東縣萬巒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賢 代 理 人 陳俐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沈中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戴英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代 理 人 李咨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前列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邱駿紳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以11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0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10月20 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上開案件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可參,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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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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