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許美娥、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星展、伍維洪、陳正欽、滙豐、紀睿明、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添財、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文鈞、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淑真、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張司政、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呂豫文、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今井貴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許美娥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許美娥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以11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10月20 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 記 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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