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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1號

返還顧問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劉佳燕

原告
弘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翰
被告
逸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顧問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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