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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3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凃春生劉千瑜簡光昌

再審聲請人 張文宗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國再易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再審聲請人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507條、第505條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劉千瑜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3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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