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郭欣怡
- 原告簡啓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簡啓原 訴訟代理人 侯捷翔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永德即富德工程行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31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2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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