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曾士哲
- 當事人蔡宗哲即利隆工程行、日昇暘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 告 蔡宗哲即利隆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曾昱瑄律師 被 告 日昇暘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小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昇暘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55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恩慈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