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郭欣怡
- 當事人辰牧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辰牧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苑婷 訴訟代理人 林司涵律師 羅顥程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鈞育畜產股份有限公司、基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各稱鈞育公司、基育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人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 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鈞育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1萬6,59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基育公司應給付原告191萬 6,59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前二項所命給付,如被告鈞育公司、 基育公司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另一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是原告以一訴請求被告所負給付義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依首開說明,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聲明請求金額最高者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1萬6,5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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