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劉千瑜

原告
鼎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珮緁
訴訟代理人
陳祥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萬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10萬元以下部分加徵10分之5,逾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以陳祥聲為訴訟代理人,惟並未提出委任狀,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