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劉千瑜
- 當事人奕慶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 告 奕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慶 訴訟代理人 邱郁薇 林佩螢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4萬6,9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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