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3號
- 原告
- 寶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偉銘
- 訴訟代理人
- 曾邑倫律師
- 被告
- 邱吳蘭群
邱永忠
邱惠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236建號建物及其增建部分(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之。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間拍定取得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4分之1,拍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7,000元,有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考。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與上開拍定日相隔不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得以上開拍定金額為據,而為97萬7,000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