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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8號

返還侵占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李育任

原告
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堅
原告
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玟德
被告
林崑狄

陳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侵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本件依上開規定,利息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9月9日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9萬6,340元、32萬3,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二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特此裁定。

附表一:原告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  算  本  金 起   算   日 終  止  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  付  總  額 項目1(請求金額6,189萬9,686元) 1 利息 6,189萬9,686元 113年12月2日 114年9月9日 (282/365) 5% 239萬1,193.35元  小計       239萬1,193.35元 合計        6,429萬879元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  算  本  金 起   算   日 終  止  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  付  總  額 項目1(請求金額3,203萬5,000元) 1 利息 3,203萬5,000元 113年12月2日 114年9月9日 (282/365) 5% 123萬7,516.44元  小計       123萬7,516.44元 合計        3,327萬2,5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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