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1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簡光昌

原告
臺灣骨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濰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鍾瑞嶂即國仁醫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19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