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彭聖芳
- 原告廖釨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 告 廖釨沄 訴訟代理人 潘來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洲有限公司、張文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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