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2號
- 原告
- 廖釨沄
- 訴訟代理人
- 潘來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洲有限公司、張文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73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洲有限公司、張文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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