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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7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凃春生

原告
煜佳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哲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震漢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7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1,68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3萬186元,尚應補繳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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