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7號
- 原告
- 煜佳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光哲
- 訴訟代理人
- 郭憲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震漢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7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1,68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3萬186元,尚應補繳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