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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陳茂亭
  •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北方騰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洪正賢 陳秋芷 被 告 北方騰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蓁蓁 被 告 陳婕瑀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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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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