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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5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曾士哲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宛琳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4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5,5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75元,上訴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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