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郭欣怡
- 被告陳宛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宛琳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松柏 鼎富水產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國隆 被 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4,3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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