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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9號

返還借名登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郭欣怡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敏華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怡雅

王怡雯

王怡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90,492元,上訴人受全部敗訴之判決而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簡秀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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