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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24號

給付服務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李育任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慧萍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高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惠雯
訴訟代理人
吳承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捌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惟上訴人提起上訴時繳納9,855元,溢繳4,680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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