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57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訴訟代理人
- 蒲素芳
- 被告
- 林宗憲
林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萬8,114元,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2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