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57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劉千瑜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蒲素芳
被告
林宗憲

林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萬8,114元,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2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