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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7號

終止借名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李育任

上訴人
即被告
趙健均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趙寅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壹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萬2,876元【(34.42+67.30)×10800+1843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889元,惟上訴人於115年4月9日逕繳納2萬6,000元,溢繳1,111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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