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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8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薛侑倫

原告
旭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被告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葉祺成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法定代理人葉祺成已死亡,請查報該公司有無重新選任董事長;若無,則應改列全體董事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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