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鳯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明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6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3,8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58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97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明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6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3,8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58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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