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325號
- 聲請人
- 屏東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周春米
-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村○○路000號0樓「內埔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 受 安置 人 A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 法定代理人 B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C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兒童A應繼續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案母B過往曾涉及毒品、酒駕等案件,於民國111年曾兩度入監(及)勒戒,亦曾為屏東縣衛生局毒品列管人口。案父C則於114年5月因毒品入監勒戒兩個月,且後續仍有過失傷害、妨害自由等刑事案件待審。另案母於114年12月初於屏東基督教醫院生產,因兒童A出現呼吸不順暢且體重過輕,故緊急入住屏東基督教醫院新生兒加護病房治療;社工透過案外曾祖母D及案大姊E知悉案母疑在懷孕期間仍有吸毒之行為,故兒童A出生後隨即進行新生兒健檢及採驗毒品,檢驗結果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㈡案母自懷孕後就無工作至今,雖案家持有低收相關補助,但家中人口眾多,入不敷出;案父114年7月勒戒出監後失聯數月,近期才剛返家,生活及經濟狀況不甚穩定。案家需仰賴娘家人提供協助以維持基本生活,且據案家屬得知案父母都仍疑有持續施用毒品之情形,故評估案父母無法提供兒童A適當且穩定的生活照顧。㈢案母過往已生有四名子女,其中案大兄G跟案二兄H皆於114年3月10日因家中經濟不佳及無照顧資源委託聲請人安置中。案外祖母目前在監中,案外曾祖母則年事已高,身體狀況不佳,主述無法且無意願照顧兒童A,案父之親屬皆無照顧意願,故目前家中無其他親屬資源可提供協助。㈣綜上,兒童A於出生隨即進行毒品檢測,結果呈現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評估案母於懷孕期間有施用毒品之行為,已嚴重侵害兒童A身心發展及權益。另案家家庭關係與環境皆不利於兒少發展,且案父母疑持續都有施用毒品之情況,考量兒童A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故評估兒童A再遭受物質濫用影響風險高,未來恐會嚴重影響腦部及各項發展,且案父母目前顯無適足之能力可提供兒童A適當的照顧、教養及保護,為維護兒童A照顧權益、人身安全,評估有緊急安置之必要,聲請人乃於114年12月22日14點46分啟動緊急安置,將兒童A媒合安置至社團法人屏東縣牽守關懷協會所屬寄養家庭,後續評估72小時安置不足以確保兒童A之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繼續安置兒童A3個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屏東基督教醫院檢驗報告、屏東縣政府兒童/少年委託安置契約影本、屏東縣政府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緊急安置通知影本、兒童A之個人戶籍資料、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等件為證。爰審酌兒童A甫出生尚不足月,無自我照護能力,案父母皆涉及毒品、刑事案件,已嚴重使兒童A身心遭受有毒物質影響,及兒童A若返家仍有遭受毒品戕害之虞,且兒童A案父母經濟及生活狀況不穩定,無法提供兒童A適當照顧及保護之生活環境,家庭保護功能有所不足,亦無其他合適親屬可以協助照顧及保護兒童A,為保障兒童A能於安全無害並受妥善照顧之生活環境成長,維護其權益,自有繼續安置之必要。故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身分資料對照表(114年度護字第325號) A A0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114年12月6日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現安置中) B A05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89年7月17日 住同上 C A06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86年6月1日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居屏東縣○○鄉○○村○○路00號 D 林君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52年3月21日 住同上 居同上 E 潘姿伃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105年6月20日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F 陳淑璇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109年12月10日 住同上 G 陳瑞洋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111年4月3日 住同上 (現安置中) H 潘敬華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112年8月22日 住同上 (現安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