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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醫字第3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彭聖芳

原告
桞慧敏
訴訟代理人
徐肇謙律師
被告
李奕德即佳麗醫美診所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丁嘉玲律師

黃于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付屏東縣政府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解會調解。

本件訴訟程序於第一項調解期間停止進行。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依本法申請調解,不適用醫療法第99條第1項第3款及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調解而逕行起訴,第一審法院應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就本件醫療爭議未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申請調解而逕行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依同條第2項規定,本院應移付管轄之醫療爭議調解會先行調解,而依同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醫療爭議調解應由屏東縣政府醫療爭議調解委員會管轄,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將本件移付管轄之屏東縣政府醫療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且調解期間本件訴訟程序停止進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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