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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李芳南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丁○○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8 月4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5、編號31、編號33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各欄位內容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揭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更正前 更正後  25 聯華電子股票(2000股)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00股)  31  漢磊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股票(3000股)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000股)  33 振曜科枝脸份有限公司股票(80股) 振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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