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李芳南
- 當事人甲○○、乙○○、丙○○、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丁○○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8 月4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5、編號31、編號33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各欄位內容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揭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爰依上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姚啟涵 附表 編號 更正前 更正後 25 聯華電子股票(2000股)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00股) 31 漢磊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股票(3000股)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000股) 33 振曜科枝脸份有限公司股票(80股) 振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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