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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確認抵押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劉佳燕

原告
永宸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憲鴻
被告
安禾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勳
被告
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82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經查原告至目前為止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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