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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簡光昌

原告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學智
訴訟代理人
汪海清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訴訟代理人
何依典律師
被告
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玟傑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

黃祈綾律師

高偉傑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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