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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簡光昌
  • 法定代理人
    林學智

  • 原告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學智 訴訟代理人 汪海清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何依典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玟傑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 黃祈綾律師 高偉傑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14日下午4時,在本 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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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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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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