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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潘快

聲請人
耕坊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彥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3年12月3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14年3月30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蕭忠信 彰化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3年8月31日 9,241元 8629485 耕坊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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