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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李珮妤

  • 原告
    林敬哲即慶泰工程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林敬哲即慶泰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劉毓如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慶泰工程行 林敬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東園分行 114年1月30日 22,016元 NX0432514 立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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