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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李珮妤

聲請人
岡洲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本票號碼 受款人 1 翁國精 114年4月10日 未記載 6,550,000元 CH862726 岡洲建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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