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3號
- 聲請人
- 岡洲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本票號碼 受款人 1 翁國精 114年4月10日 未記載 6,550,000元 CH862726 岡洲建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