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7號
- 聲請人
- 寶隆室內工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元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宏引企業有限公司楊進德 聯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4年5月15日 284,998元 UA1459529 寶隆室內工藝股份有限公司 2 宏引企業有限公司楊進德 聯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4年6月15日 210,165元 UA1459531 寶隆室內工藝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