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號
- 聲請人
- 蔣元智
- 相對人
- 永循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全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相對人永循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建金」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建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