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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8號

返還勞保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劉千瑜

原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期安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李和臻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李和臻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李和臻給付新台幣(下同)65萬7,87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萬7,8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千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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