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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江宏立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賴玥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及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賴玥蓁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戶籍設於屏東○○○○○○○○高樹辦公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其住居所不明,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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