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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5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傅子瑄即大雄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㈠到期未付租金新臺幣(下同)24,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算利息,及㈡違約金158,000元之釋明文件(如交易明細、各期繳款紀錄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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